原告:郝某某(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世广,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濮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倩茹,该院医政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濮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谷世广,被告濮阳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赵倩茹、孙贯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8日,原告郝某某因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入住被告濮阳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于2011年4月18日出院。2012年4月10日原告郝瑞峰再次入住被告濮阳县人民医院取出内固定物,2012年4月14日出院。2014年1月24日,原告郝某某以手术后近两年左胳膊疼痛难忍,多次治疗仍不见好转,系濮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不当所造成的为由申请濮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4年3月10日,濮阳市医学会出具结论:患者疼痛与手术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不服,于2014年10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以医疗损害为由要求被告濮阳县人民医院赔偿其损失,但因其并未提供其损失及其胳膊疼痛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又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巧莲 审判员 张海顺 陪审员 杨会芳
书记员:邢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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