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
谢博学(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谢博学,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户籍地佳木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调查,仍无法送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高某某。
审判长:张铸
书记员:姚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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