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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某清诉被告邢台市第三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郝某清
曹志伟(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第三医院

原告郝某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临城县。
委托代理人曹志伟,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第三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连芹,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清诉被告邢台市第三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清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清撤诉。
诉讼费14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清撤诉。
诉讼费1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闫少华
审判员:杜书军
审判员:王瑞兵

书记员: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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