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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季秋与被告邹某某、熊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季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经常居住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长海,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四条路清福街3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0830235183J。
负责人: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季秋与被告邹某某、熊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郝季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季秋以与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季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00元,减半收取164.50元,由原告郝季秋负担。

审判长 来晓强
审判员 张景川
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

书记员: 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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