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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望都县人。
被告王某某,望都县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文建、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为望都县*村村民,二被告系兄弟关系。2016年2月5日13时许,被告王某某到原告家找原告之夫刘善政,讨要被告父亲的坎肩和坎肩口袋中装的钱,刘善政不在家,被告王某某与原告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王某某赶到后,也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原告郑某某受伤。原告郑某某受伤后到望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七天,支付医疗费2786元。
2016年3月1日,望都县公安局固店镇派出所因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对原告郑某某实施殴打,做出了对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分别处以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告王某某称,原告郑某某威胁到其父亲的财产安全,才引发原被告的肢体冲突,原告有过错,对其损伤应承担部分责任。
上述事实,由原告郑某某提供的住院病例、出院通知单、医药费票据、用药清单,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望都县公安局固店镇派出所对原告郑某某、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案外人郑红哲、刘红梅、刘善政、王造山的询问/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终结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2015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15410元、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32045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一方侵害了对方合法的民事权益,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将原告郑某某打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原告郑某某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原、被告之间不论因何产生矛盾,均应通过正当途径由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不应相互争吵和打斗。二被告到原告家找原告之夫刘善政讨要东西时,刘善政并不在家,对被告关于原告威胁到其父亲财产安全,原告郑某某有过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郑某某的医药费为27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00元,误工费为296元,护理费为615元,总计43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赔偿原告郑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总计人民币4397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郑某某负担10元(已交纳),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1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盼

书记员:沈巧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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