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路五校学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理人郑某2(郑某1的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轨道装备有限公司锻工车间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马宪君,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凡华,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公司话务员,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1诉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1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1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郑某1负担。
审判员 高峻
书记员:董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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