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陈玉国(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国,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杜某某已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11月2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00元,减半收取46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00元,减半收取46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爱茹
审判员:王立军
审判员:白玉学
书记员: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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