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郭培尧(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陈某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培尧,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陈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韦
书记员: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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