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南
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麻金成
原告:郑建南,住隆化县。电话: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金成,住隆化县。电话:137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南与被告麻金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建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建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英杰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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