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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建南与被告麻金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建南
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麻金成

原告:郑建南,住隆化县。电话: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金成,住隆化县。电话:137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南与被告麻金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建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建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英杰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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