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庆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世民,黑龙江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丰收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生与被告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庆生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庆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庆生负担。
审判长 王语锋
审判员 赵宪斌
人民陪审员 任玉环
书记员: 苗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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