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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铭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66年6月6日,汉族,无职业,住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中东社区408组。
委托代理人关妍,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铭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货场东临。
法定代表人李冰,经理。
本院在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铭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齐齐哈尔市铭宇食品有限公司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1.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超 审 判 员  崔 霞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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