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王长民
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志成(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长民。
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
委托代理人沈志成,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向原告郑某某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郑某某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向原告郑某某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郑某某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炳生
书记员:郑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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