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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王长民
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志成(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长民。
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
委托代理人沈志成,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向原告郑某某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郑某某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向原告郑某某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郑某某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炳生

书记员:郑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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