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万年,男,生于1969年8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代理人费文华,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虹,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生于1972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文某,男,生于1975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万年诉被告张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万年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万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万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即2150元,由原告郑万年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潇翔
书记员:唐双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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