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群,女,系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玉萍,女,系鸡西市鸡冠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楠,男,系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胜诉被告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邹某胜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某胜负担。
审判员 刘继东
书记员:孙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