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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本民与被告王某、张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邹本民
张志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王某
张秀林

原告邹本民,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
被告张秀林,女,1974年7月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邹本民与被告王某、张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本民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张秀林向原告借款45000元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由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和被告张秀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本民欠款55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依法减半收取58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张秀林向原告借款45000元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由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和被告张秀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本民欠款55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依法减半收取58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韩涛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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