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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邸某某、王某、王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邸某某
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某
张某
张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

原告邸某某,住河北省望都县。
原告王某,住河北省望都县。
原告王某,住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邸某某,女,系原告王某之母。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张某某,住河北省望都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住所地:望都县中华街。
原告邸某某、王某、王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刘进平
审判员:张巧云
审判员:徐文芳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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