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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邸佳业与被告石某某天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邸佳业
石某某天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裴雪莲(河北冯增书律师事务所)
蔡晓茹

原告邸佳业。
被告石某某天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潘玉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雪莲,河北冯增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晓茹,该公司员工。
原告邸佳业与被告石某某天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佳业、被告石某某天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裴雪莲及蔡晓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对主张提交购房协议、购房交房收据、被告私自改造电梯刷卡系统加装的刷卡器照片、门卡和卡的押金条、缴纳物业费的收据复印件、部分业主证明。
被告辩称,1、关于刷卡费的问题,收取的不是刷卡费而是押金。以防丢失,如不丢失退还押金。2、被告安装刷卡系统是得到户主认可的,经过公示。这个系统是为了维护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小偷进入楼区,出现偷盗抢劫事件,是为了居民利益。此系统是为了维护小区1612户居民的利益,现仅有7人要求拆除,不能代表所有住户的意思。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对其主张提交2013年至2014年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及电梯使用标志。2011年的公示、通知、关于电梯口延长时间的通知、电梯设备的升级、关于保留电梯刷卡系统征求意见的通知及省级统一确认单、手机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更改电梯控制系统,并且在事后得到大部分业主的认可。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安装的电梯控制系统对其财产及人身造成侵害。其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邸佳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单位: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更改电梯控制系统,并且在事后得到大部分业主的认可。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安装的电梯控制系统对其财产及人身造成侵害。其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邸佳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云
审判员:郭爱民
审判员:李文环

书记员:王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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