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
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程木花
韩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
原告:程木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伊某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军,系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翠峦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伊某太平洋保险公司)。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邱某某、程木花与被告韩某某、伊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邱某某、程木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程木花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程木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计198.00元,由原告邱某某、程木花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程木花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程木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计198.00元,由原告邱某某、程木花共同负担。
审判长:王建芝
书记员:郑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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