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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某、程木花与被告韩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邱某某
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程木花
韩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
原告:程木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伊某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军,系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翠峦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伊某太平洋保险公司)。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邱某某、程木花与被告韩某某、伊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邱某某、程木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程木花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程木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计198.00元,由原告邱某某、程木花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程木花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程木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计198.00元,由原告邱某某、程木花共同负担。

审判长:王建芝

书记员:郑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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