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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邰某某诉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梁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邰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现住唐某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苗文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新华道2号世博大厦1201号。
负责人梁某,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区绿景馨园东区12号楼606、607室。
法定代表人牛文智,职务经理。
被告梁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某市路北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晶晶,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邰某某诉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梁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文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装修工程项目,乙方自带施工人员施工,服从甲方的管理。该合同第三条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向甲方交纳贰万元整,作为长期工程风险保证金。乙方与甲方解除承包合同时,提前一个月通知工程部经理,乙方与甲方所承包工程全部竣工结束后,乙方与甲方办理无质量问题认可手续后,也没有违反甲方所有的规章制度六月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风险金。4、甲方扣除乙方工程结算款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5、工程保修期为两年。6、如工程质量无任何问题并得到甲方的认可,在工程保修期结束60日后,甲方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第五条,5、A、公司与客户签约保修期为两年,则公司两年后返还乙方完成保修期工程的质保金。注:工程总价(不含管理费)的5%质保金。B、公司与客户签约保修期为两年,在乙方离开公司后,最后一个工程竣工满两年后无利息,退还给乙方质保金。质保金累积方式如下:1、风险金统一收取2万元。2、收取质保金为工程造价的5%。合同尾页加盖了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的公章,签约地点: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2009年3月9日,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记载项目经理风险金1万元,2009年12月25日,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为原告出具收据两份,一份记载扣风险金7000元,另一份记载扣风险金3000元(补7月)。2013年6月14日,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会计熊学荣签字确认《邰和森质保金明细表》,汇总自2009年至2012年相关客户的质保金,共计116414元。原告以被告拒绝支付质保金,双方的合作合同也已经到期,被告一为被告二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被告三承诺对上述款项负责为由,要求三被告返还项目风险押金20000元,支付质保金116414元,合计136414元。
另查明,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为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在唐某设立的分公司,有工商注册信息,无注册资本,隶属于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收取原告的风险押金2万元、欠付质保金116414元,原告诉请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依约返还风险押金2万元,并支付暂扣的质保金116414元,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隶属于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且无注册资本,被告梁某为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负责人,签订合同属于职务行为,应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梁某承担返还风险押金2万元,并支付暂扣的质保金116414元,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三被告抗辩,原告主张的质保金已在另一案件83912元的工程款中另行主张,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对三被告的抗辩,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邰某某风险押金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邰某某质保金人民币116414元;
三、驳回原告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8元,由被告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素兰 代理审判员  刘晓杰 代理审判员  李美秋

书记员:陈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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