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金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南环东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曹士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江。
委托代理人李新海。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洲。
委托代理人张拥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金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金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文杰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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