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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邯郸市邯钢霞光实业公司炉门厂与被告闫某、秦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邯钢霞光实业公司炉门厂
王志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闫某
秦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李梅(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

原告:邯郸市邯钢霞光实业公司炉门厂,住所地:邯郸市劳教所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
被告:秦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海港区燕山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武四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梅,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邯钢霞光实业公司炉门厂与被告闫某、秦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邯钢霞光实业公司炉门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邯郸市邯钢霞光实业公司炉门厂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邯钢霞光实业公司炉门厂与被告闫某、秦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邯钢霞光实业公司炉门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邯郸市邯钢霞光实业公司炉门厂负担。

审判长:武志刚
审判员:贺红英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王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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