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左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
法定代表人蔡金岭。
委托代理人赵智安,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蔡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风阁,河北张风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左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蔡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左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左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于凯
书记员: 梁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