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
安步锦
高新臣(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勤丰某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涛,该公司董事会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步锦。
委托代理人高新臣,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勤丰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勤丰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邯郸市环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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