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
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
吴爱军(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铁西营销服务部
赵兵
原告: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住所地:邯郸市西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守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云锋、吴爱军,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铁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34号城关房管处二楼。
负责人:王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兵,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铁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34号城关房管处二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邯郸市邯郸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本院管辖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34号城关房管处二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邯郸市邯郸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本院管辖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的起诉。
审判长:李玉明
书记员: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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