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熊本初(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裴某某
原告邯郸市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环城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何玉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本初,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韦
审判员:李玉明
审判员:常黎霞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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