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天瑞物资有限公司
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邯郸市天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岳城镇南神岗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赵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天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天瑞物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邯郸市天瑞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天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邯郸市天瑞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天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志芳
书记员:崔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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