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光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联纺路好食上店
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乔某
原告邯郸市大光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联纺路好食上店
负责人苏义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大光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联纺路好食上店诉被告乔某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大光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联纺路好食上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大光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联纺路好食上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于宙
书记员:王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