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志斌(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朱俊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路能贸易有限公司
汪斌(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原告邯郸市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郝海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志斌、朱俊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路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与陵西大街交叉路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斌、张志强,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路能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邯郸市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邯郸市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世杰
审判员:范云涛
审判员:卢丽霞
书记员:曹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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