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
岳崇岭(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邯郸市成安县成安镇范耳庄村。
委托代理人岳崇岭,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南城乡前北城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崇岭、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飞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冀DJ2193重型货车,是由太山与该车实际管理人侯海刚一起开到停车场的,并非由被告张某某强行扣押,该事实有当时在场人张太山、孔德涛及停车场武保明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而原告称其车辆由被告张某某扣押,仅提供武安市淑村派出所的报案证明,且派出所亦表示并未做具体调查,具体事实由法院调查后认定。故原告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停运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的冀DJ2193重型货车,是由太山与该车实际管理人侯海刚一起开到停车场的,并非由被告张某某强行扣押,该事实有当时在场人张太山、孔德涛及停车场武保明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而原告称其车辆由被告张某某扣押,仅提供武安市淑村派出所的报案证明,且派出所亦表示并未做具体调查,具体事实由法院调查后认定。故原告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停运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徐海新
审判员:杨晓
审判员:张策
书记员:杨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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