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北侧马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韩正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山,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崔少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素辉 审 判 员 宋霄燕 人民陪审员 葛扬扬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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