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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史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某某
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史玉某

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供销社下岗职工,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代理人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史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巧玲

书记员:张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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