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
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史玉某
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供销社下岗职工,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代理人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史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巧玲
书记员:张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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