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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台日报社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台日报社
杨胜利(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樊爱军(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周廷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
韩小刚(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周安军

原告邢台日报社,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苏印荣,系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胜利,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樊爱军,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工人,现住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王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廷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小刚,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安军,系该公司副经理,一般代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日报社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日报社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日报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台日报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台日报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日报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台日报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台日报社负担。

审判长:李书江

书记员: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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