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靳书峰(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郭金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书峰,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闫少华
书记员: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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