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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台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海某、平某某、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苗海某
平某某
杨某

原告邢台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威县。
组织机构代码57550907-8。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海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
被告平某某,男,住邢台市。
被告杨某,男,住邢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海某、平某某、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苗海某、被告平某某、被告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原告邢台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苗海某、被告平某某、被告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原告邢台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秀芝

书记员:刘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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