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吴学胜,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沙洋凯达实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孙中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显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22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6045-0。
代表人曾凡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盈盈,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沙洋县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沙洋县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沙洋县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金 陈
书记员:邱罚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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