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第二塑料制品厂
王山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遵化市第二塑料制品厂。住所地遵化市。
代表人苏玉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厂聘用的管理人员,住所地遵化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代表人张建广,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遵化市第二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遵化塑料厂)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洪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塑料制品厂的委托代理人王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贵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塑料制品厂于2013年3月1日与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均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理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原告提交的张月、倪春山误工证明、遵化市马兰峪银联铁选厂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表、遵化市塑料制品厂出具的工资表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张月、倪春山的工资均为110元/天,故被告抗辩称张月、倪春山的误工费均应当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鉴定费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有保险人负担,故被告抗辩称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张月之伤构成拾级伤残,其确需开支交通费,且其精神遭受痛苦,故本院酌定交通费的金额为500元,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
综上,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原告遵化塑料制品厂保险赔偿金1万元,在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原告47072元【误工费16500元(110元/天×150天)+护理费8910元(110元/天×81天)+残疾赔偿金16162元(8081元/年×2)+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原告34441.73元【医疗费41421.73元+伙补1620元(81天×20元/天)-交强险1万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91513.73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遵化市第二塑料制品厂保险赔偿金91513.73元;
二、驳回原告遵化市第二塑料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塑料制品厂于2013年3月1日与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均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理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原告提交的张月、倪春山误工证明、遵化市马兰峪银联铁选厂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表、遵化市塑料制品厂出具的工资表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张月、倪春山的工资均为110元/天,故被告抗辩称张月、倪春山的误工费均应当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鉴定费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有保险人负担,故被告抗辩称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张月之伤构成拾级伤残,其确需开支交通费,且其精神遭受痛苦,故本院酌定交通费的金额为500元,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
综上,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原告遵化塑料制品厂保险赔偿金1万元,在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原告47072元【误工费16500元(110元/天×150天)+护理费8910元(110元/天×81天)+残疾赔偿金16162元(8081元/年×2)+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原告34441.73元【医疗费41421.73元+伙补1620元(81天×20元/天)-交强险1万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91513.73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遵化市第二塑料制品厂保险赔偿金91513.73元;
二、驳回原告遵化市第二塑料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洪艳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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