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长丰建筑有限公司
戴宝溪
叶文钦
通山县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郭立志
朱呈君(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通山长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宝溪,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文钦,男,52岁,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马肚小区14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205180218。系通山县通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被告通山县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通山县南林桥镇土桥茶场。
法定代表人陈可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立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呈君,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山长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山县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山长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山长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2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山长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英舒
审判员:徐罗明
审判员:张世生
书记员:潘鑫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