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振兴建筑有限公司
乐有德
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通山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山振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乐有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山振兴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山振兴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山振兴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73元,由原告通山振兴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山振兴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73元,由原告通山振兴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洋溢
审判员:赵冬平
审判员:喻志勇
书记员:郑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