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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山振兴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通山振兴建筑有限公司
乐有德
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通山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山振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乐有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山振兴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山振兴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山振兴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73元,由原告通山振兴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山振兴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73元,由原告通山振兴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洋溢
审判员:赵冬平
审判员:喻志勇

书记员: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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