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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通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王昕
陈善贤(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
吴某

原告通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财政局办公楼内。
组织机构代码:78447935-4。
法定代表人方先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昕,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善贤,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湄港村一组。
公民身份号
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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