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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迟某某与被告柴某某、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迟某某
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柴某某
张海波

原告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被告张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某与被告柴某某、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迟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60433.00元,减半收取30216.50元;邮寄费182.00元,由原告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迟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60433.00元,减半收取30216.50元;邮寄费182.00元,由原告迟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忠东
审判员:刘树军
审判员:贺颖

书记员: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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