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
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魏冀朝(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檀海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25909812R。
委托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魏冀朝,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蒲上乡。
原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9元退还原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9元退还原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
审判长:郝文钢
书记员:何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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