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迁西县福某全矿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519366-8。
法定代表人:杨庆红,男,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姚慧敏,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迁信铁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爱兰,女,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迁西县。
原告迁西县福某全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迁信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迁西县福某全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福某全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西县福某全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晓华
审判员 马建华
人民陪审员 蔡井服
书记员: 刘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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