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汉某庄乡北水峪村第四生产组
谢某某
李秀芬(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迁西县汉某庄乡北水峪村第四生产组。
法定代表人任振玉,男,系该村民组组长。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秀芬,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迁西县汉某庄乡北水峪村第四生产组与被告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西县汉某庄乡北水峪村第四生产组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西县汉某庄乡北水峪村第四生产组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晓华
书记员:孙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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