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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乌连庆、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迁西县。
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乌连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乌连庆、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荣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连庆、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乌连庆、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李荣兴

书记员: 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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