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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边某某与被告王大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边某某
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王大江

原告边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大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王大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7元,由原告边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7元,由原告边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高洪雨
审判员:李合顺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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