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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边某某与被告边超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边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刘敬宇,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超,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徐德本,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边某某与被告边超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敬宇,被告边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德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8日双方在雄县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时双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边某由边超抚养,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后原告探望女儿未果,原告于2017年3月3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边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原告不直接抚养女儿,其作为母亲有探望女儿的权利,被告应积极协助,原告主张探望女儿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本案原被告共同住一村。考虑边某年龄尚小,探望地点应为被告家中,探望时间每月一次,每次最长不超两小时。原告主张的每月第四个周六上午十点原告在被告处家门外接女儿回原告处,共同生活至次日下午五点,由原告将女儿送回被告家门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现在孩子尚小,几年后才能上学,原告关于孩子上学后的相关主张,本院暂不作处理,待孩子上学后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边某某有探望女儿边某的权利,被告边超应积极协助。
二、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探望时间在每月最后一个周日上午10点至12时,探望地点在被告家中,限判决书生效后执行。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三强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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