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海洋,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长 高银山 审判员 于长春 审判员 王 爽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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