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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司机,住荆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兵(特别授权),沙洋县拾回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司机,住荆门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45号。
负责人:文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以该案所涉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误,申请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查、核实证据,特申请延期审理。2017年5月8日,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荆公交事撤字(2017)1号撤销决定书,撤销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2011年3月20日作出的第20112005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依据的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2011年3月20日作出的第20112005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何国华
审判员 钱家圣
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

书记员: 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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