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赵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住涿州市。
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谌业明,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结合佟村村委会证明及本案实际情况,原告东面南北通道已形成三十余年,原告应享有通行权。但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犯通行权、排除妨害,不能支持。理由是,原告在庭审前和庭审后已将路上的沟自行填平,且路面上的下水道井盖已损坏,故此次排除妨害不能支持。原告诉请损失10000元,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结合佟村村委会证明及本案实际情况,原告东面南北通道已形成三十余年,原告应享有通行权。但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犯通行权、排除妨害,不能支持。理由是,原告在庭审前和庭审后已将路上的沟自行填平,且路面上的下水道井盖已损坏,故此次排除妨害不能支持。原告诉请损失10000元,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杜朝阳
审判员:张环宇
审判员:杨继富
书记员: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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