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黑龙江刘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黑龙江刘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新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黑龙江刘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建银分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负责人:张力,主任。
原告赵某三、赵某某、赵新龙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建银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赵某三、赵某某、赵新龙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三、赵某某、赵新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三、赵某某、赵新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三、赵某某、赵新龙负担。
审判员 孙媛媛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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